本报信阳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符淼)记者昨日获悉,经淮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郑某专挑忘记拔钥匙的电动自行车连续实施盗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