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方案的要求,自10月9日起,商丘市卫生健康委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联合执法,对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此次检查为期3天,通过调取信息平台数据,查看人脸比对系统,查看病历、分娩登记本、签发资料,询问工作人员和电话随访等形式,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要求问题医院立即整改,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陈露)
学法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