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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学生校内意外受伤

日期: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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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陈辰 桑文静

  基本案情

  孙小某(14岁)和朱小某(14岁)均系商丘市某学校的在校学生,2023年2月20日下午课间活动时,朱小某抬臂挥动羽毛球拍时,球拍与恰巧路过的孙小某发生触碰,致使孙小某牙齿折断。孙小某本次伤情诊断为牙体缺损,治疗费检查费等支出共计6837.51元。经孙小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作出评定,鉴定意见认定其伤情构不成伤残级别,约需要7天护理期限、30天营养期限,孙小某外伤需进行义齿修复治疗,约需要9000元,孙小某支出鉴定费2500元。

  另查明,商丘市某学校在某保险公司为该校学生投保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4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

  各方关于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孙小某将商丘市某学校、某保险公司、朱小某及其父母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商丘市某学校、朱小某、孙小某各承担80%、10%、10%的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孙小某各项损失共计1671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朱小某及其父母赔偿孙小某各项损失共计2047.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孙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小某在课间打羽毛球体育活动时因双方观察不周出现事故,导致孙小某受伤,但并无伤害的主观故意。朱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儿童年龄、事故经过及过错程度,酌定朱小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孙小某自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作了正确认定,划清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在校的未成年人,课间进行适量活动和放松是必要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在学生课间活动时,学校对学生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时责任如何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为防范校园意外风险,家长、学校可以为未成年人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家校携手、家校共育,为未成年人的平安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