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洲 任梦雪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并于2020年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将“四大检察”全面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党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评价指标更加聚焦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自此,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入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新阶段。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检察机关内部组织专门人员对已诉讼终结的案件,从程序、实体、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分析问题并进行整改的业务管理活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但能强化案件整体情况分析研判,还能助推案件质效稳步提升。
实践中,笔者所在检察机关立足全国统一办案系统,对评查机制进行有益探索,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共评查案件261件,评查比例达到38%,初步形成“常规评查为主,专项评查为辅”的格局,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同级评查监督困难。在职能分工上,案管部门一般被认为是二线部门,评查人员无法掌握实际办案过程,使得评查结论有时难以服人。此外,近年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频发,办案检察官承受着巨大压力,在案件质量评查被赋予业绩考评、责任追究等作用以后,对评查结果可能难以认同。
评查标准不够科学。在评查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中,查出瑕疵案件数量、实体性问题越多得分越高。这种评价方式包含了激励评查人员工作的价值取向,但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评查的根本目的。此外,现有的评查规定中大多是程序方面的内容,对实体问题的审查力度不够。
评查结果不易转化。实践中,由于业务部门职能不同,不同部门间办案质量很难统一量化。在办案水平提升上,评查结果往往聚焦于合格、瑕疵案件的评定,对出现的共性问题未能深入分析。在典型案例示范上,优质案件往往仅进行通报,对经验做法提炼不充分。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有以下这些路径对策。
吸收外部力量参与评查。针对特定类型重点案件,应建立常态化的交叉评查机制,由同级检察院开展交叉评查;对于经过二审程序的案件和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的案件,一律由上级院评查。此外,应视情况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评查,从而提高评查结果的公正性。
构建办案化的评查标准。评查人员要注重与办案检察官的沟通探讨,给办案检察官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促进达成共识。应赋予评查人员一定的主观能动空间,如果评查标准过于苛刻,办案检察官出于自身考虑,可能会对案件做下行处理,反而不利于司法办案。
深化评查的结果运用。一是优化业绩考评容错机制,完善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主动纠正错误等特殊情形下的容错评价机制。二是提升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在评查结果分析时可以依托业态数据分析方法,研判类案发展趋势。除对个人奖励激励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通报学习等方式宣传。
(作者单位:确山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