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经过施工现场不慎摔伤 施工人担责
日期:10-14
□河南法治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吴京宇
身边的事儿
2023年9月,李某在辉县市某村内进行安全饮水工程施工,在对路面进行切割时,造成路面湿滑。张某前往杂货店购买农具,步行经过施工现场时滑倒摔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左腿髌骨骨折,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张某认为,李某未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认为,张某明知施工现场路面湿滑,未采取适当的绕行等防范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辉县市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施工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张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在经过施工现场时,未尽到自身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和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依法确定由李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剩余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为保障公共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管理和维护,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地段用围栏隔离,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安全或绕行。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经过施工路段时,也应当稳驾慢行,时刻关注路况,避免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如果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