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近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主要围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情况,医疗废物暂存间消毒情况,高危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污水处置情况。
检查发现,大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水平得到强化,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等硬件的投入力度在逐步加大,且配置了医疗污水处置设备,医疗污水经消毒处理监测达标后排放。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时向被检单位进行反馈,现场给出改进意见,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
下一步,该中心将结合专项工作,持续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工作的监督力度,提升医疗废物处置信息化监管水平,促进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 (余平)
学法用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