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时俊亚 王爱玮
身边的事儿
焦作市民寇某偶然得知,有人称“利用个人征信贷款买车可以获取好处费”,便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罗某。罗某称,可以利用寇某的“征信白户”(在银行没有不良记录)身份到4S店申请购车,由罗某一方垫付购车首付款,用寇某的身份信息在4S店内申请购车贷款,提车后再将新车卖掉。罗某承诺,车辆售出后给予寇某6万元“好处费”。
2022年7月11日,罗某伙同寇某来到焦作市某4S店,以寇某的名义申请贷款购买某款汽车,车价24万余元。罗某当场给寇某转账,交纳车辆首付款5万余元。在4S店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寇某办理了“申请贷款19万元,分60期偿还”的汽车抵押贷款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后某汽车金融公司据此发放贷款给4S店。在办理完贷款购车手续后,寇某谎称去外地上牌照后再办理车辆抵押手续,4S店工作人员便让其交纳5000元上牌保证金,并告知其办好车辆登记手续后需将车辆登记手续寄回办理抵押。随后,罗某、寇某将案涉汽车开走。当天下午,罗某、寇某将车开至收车人林某(另案处理)指定的拖车停放处,通过物流公司将车辆和相关手续托运到外省上牌。此后,罗某、寇某以21.3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未继续办理车辆抵押手续。
2022年8月16日,寇某向罗某等人索要“好处费”,罗某通过微信给寇某转了3万元。
判决结果
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罗某、寇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类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征信白户”成了违法犯罪人员眼中的“香饽饽”。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征信白户”成为他们的“背债人”。为延缓骗局被识破的时间,他们一般会帮“背债人”偿还几期贷款后再断供,通过一系列操作,最终将贷款“甩锅”给“背债人”,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转移债务和风险,妄图逃脱法律惩处。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珍惜自身信用记录,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