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吴京宇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2023年4月入职被告某工程公司,但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2月,张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辉县市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两倍标准支付其从2023年4月至今年2月的工资共计10万余元。
被告某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辩称,该公司并不是故意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该公司有张某的《入职报告》、《承诺书》、参保记录等相关证据,能够达到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且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但能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并非必然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服务期限等内容,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被告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明显故意。被告提供的《入职报告》《承诺书》中包含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达到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未签订书面合同这一形式上的瑕疵,并未对双方劳动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被告不存在恶意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