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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警惕“帮信罪” 莫当“工具人”

日期: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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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2版:平安商丘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在多种因素的驱动下,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屡见不鲜。“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是买卖“两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账、支付、套现、取现服务,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案例一

  熟人介绍 赚好处费

  “我们和许某是一个村的。他说这个事儿来钱快,风险不大,我们很信任他。谁知道给自己惹了麻烦……”接到判决书后,王某后悔不已。

  许某联系同村的王某等三人,承诺使用三人银行卡过流水,每张银行卡给予好处费200元至300元不等。三人明知许某使用银行卡帮助赌博平台洗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许某使用,银行卡异常入账流水资金2000万余元。

  夏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

  案例二

  心存侥幸 悔不当初 

  “我只是将银行卡交给他用,赚点小钱花,以为并不严重,现在真是肠子都悔青了!”在法庭上,陈某掩面说道。

  陈某明知“李哥”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利,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给“李哥”等人使用,2019年以来,银行卡异常入账流水资金82万余元。陈某还将许某的8张银行卡交给“李哥”使用,获利700余元。

  夏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自己出售并介绍他人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和罚金,对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利益驱动 明知故犯

  “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但看到好处费还是冒险去做了。我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江某在明知汤某使用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过账的情况下,为牟取汤某承诺给其转账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的好处费,仍将其银行卡非法提供给汤某使用。经查,该银行卡异常入账流水资金300余万元,同时江某还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供汤某使用。

  夏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江某等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以免成为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以免给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警,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祁飞 曹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