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车出事故 法官调解促履行
日期:09-05
本报周口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李思羽)日前,商水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今年5月17日,15岁的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闻某某发生碰撞,二人受伤,闻某某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闻某某负次要责任。后闻某某向商水县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9480.05元。
因被告朱某是未成年人,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邝春英积极与其监护人沟通。朱某的父亲认为,本次事故不仅朱某有责任,原告闻某某也有责任,损失不应当由朱某一方承担。邝春英耐心细致地向朱某的父亲释法明理,指出朱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向原告详细讲解赔偿计算标准,并从情理角度出发,提出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到被告是未成年人,给予更多谅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00元。
法官提醒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日常生活中,部分未成年人及家长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且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较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责任,不要让16周岁以下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赔偿责任将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