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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家校共护 远离校园意外伤害

日期: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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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治关注       上一篇    下一篇

  □策划:河南法制报记者 樊满江 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制报记者 尚迪

  嘉宾: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良托

  阅读提示

  校园安全问题是家长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学后,分别一暑假的小伙伴相见,难免会相互开玩笑或打闹,由此可能发生意外伤害。此外,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都存在受伤的风险。学校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安全健康?意外伤害发生后,学校、学生、家长该如何应对,又将承担哪些责任?本报邀请律师为大家一一解答。

  案例一

  学生体育课上踢球受伤

  上海某中学组织班级在体育课上进行足球比赛,小跃和小浩为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小跃摔倒,致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小跃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浩和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中学在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比赛场地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形;事后,学校保健室对小跃的伤情作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因此,学校在此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跃作为中学生,对于足球比赛存在的运动风险应具备相应的认知水平。小浩作为足球比赛的参与者,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小跃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对于小跃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浩及其监护人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小浩及其监护人提出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跃一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

  学生雨天上课途中被绊倒

  小花与小水均系某学校二年级学生。课间,二人所在班级在老师的带领下前往体育馆上篮球课,因雨天地面湿滑,小水在行走途中不慎滑倒,将小花绊倒,导致小花牙齿受损,经医院诊断为右上1-2牙体缺损、牙震荡。后小花的父母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起诉,要求小水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雨天地面湿滑,学校理应在走廊通道中采取防滑措施,任课老师亦应高度关注学生行进秩序。当时学校所采取的一般措施尚不足以充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现场视频,认定两名学生不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三

  学生课间相撞受伤

  小轩与小博是湖南株洲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期间,小轩从老师办公室向门外蹦跳着走出,在路口被正在走廊上追逐奔跑的小博从后侧方撞倒。因惯性作用,两人均倒地,小博身体从侧后方压向小轩。

  事发后,小轩被送至学校医务室进行医治,后老师通知小轩家长带其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轩右桡骨下段骨折,花费医疗费2320元(其中意外医疗险报销1861元)。经鉴定,小轩伤后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后仍需适当进行康复治疗。

  小博的家长向小轩支付了400元营养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轩将小博及其家长、某小学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各类损失2.5万余元。

  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视频显示,小博与其他同学追逐奔跑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某小学举证证明对学生进行了一系列安全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尽到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小博及其家长承担事故损失8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轩自担20%的责任。现判决已生效。

  解读

  问题一

  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如何判定校方是否担责?

  胡良托: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大多数中小学生年龄在6至1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受伤,校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8种:

  第一,未尽到教育职责。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未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课间活动安全等方面教育,导致学生因缺乏安全意识而受伤。

  第二,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校园内的活动组织管理不善。

  第三,学校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伤。

  第四,学校对学生的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管,若学生打闹致伤,学校可能因管理缺失而担责。

  第五,未及时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或欺凌行为,致使伤害扩大。若学生在校长期遭受他人欺负,学校知晓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学生受伤。

  第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学生在校内受伤后,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其家长,延误治疗时机,导致伤情加重,学校需对加重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在特殊情况下,如遇突发自然灾害、疫情等,学校没有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保护学生,也可能承担责任。

  第八,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学生受伤,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教学方法不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造成学生受伤。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第一,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学生受伤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且学校在灾害发生时已采取了合理的应对措施。

  第三,学生受伤是由其自身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且学校已进行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学生受伤是由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且学校在事故发生时已尽到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救助。例如,校外人员闯入校园行凶致学生受伤,学校保安及时进行阻拦并报警,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确定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问题二

  孩子闯祸家长买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胡良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据此,未成年学生因过错导致他人受伤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家长等监护人承担。

  问题三

  意外伤害发生后,学校、家长各方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胡良托: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通知校医进行初步诊治,并视情况拨打急救电话;维护现场秩序,避免其他学生受到二次伤害,如在事故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隔离带等;保留证据,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现场的实际情况,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人证言,如在场学生、老师的陈述;妥善保管学校的视频录像等电子证据,并整理涉及该学生的相关档案资料,如考勤记录、健康档案等。事后,学校要积极与受伤学生家长沟通,表达关心,了解诉求,配合调查事故原因,参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第三方组织的调解,在合法合理范围内与家长协商赔偿事宜。

  家长在得知孩子伤情后,应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并拍照记录孩子的受伤部位和现场环境等,保存好孩子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等资料。事后,家长应与校方积极沟通,了解学校对事故的处理态度和措施,明确自身诉求,根据孩子的伤情、治疗费用、后续康复费用等,与校方及相关责任方协商赔偿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