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就可依法享有继承权
日期:09-03
杨某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侄子杨某宝按农村风俗对其进行了土葬。生前杨某江无配偶及子女且父母已去世,杨某宝也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并签订有供养协议。
事故理赔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死者亲属进行了赔偿,其中就包括杨某宝和死者杨某江的姐姐杨某线,而杨某线则以杨某宝不具有赔偿权利人资格为由向宁陵县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杨某线的再审申请。
法官普法: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但是应当按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本案中,杨某宝是死者杨某江的供养人也是其同宗侄子,二者的供养关系经民政部门和司法所及所在村委会确认,其性质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杨某宝按照农村风俗对杨某江尽到了赡养义务,并对死者进行了送终丧葬,支出丧葬事宜相关的费用,已和死者产生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其应该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祁飞 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