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可
8月12日,江西抚州17岁的小伙小孟,搀扶一摔倒老人后,被诬陷是撞人者且遭遇老人殴打。8月19日,涉事老人因殴打他人被当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大家谴责涉事老人的同时,纷纷赞扬当地警方积极行动、采用各种举措还了小孟清白。其实,笔者更想赞一下下面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其最大程度保护了救助者的善意之举,免除了他们害怕被诬陷的后顾之忧。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该保护规定填补了我国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当年规定一出台就被网友称赞“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该保护规定的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这些法规对被救助者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使救助者无须自证清白,能有效阻断被救助者试图诬陷救助者的道路。
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述两部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且更加清晰地明确了被救助者的举证责任,使当地的人们在处理“扶人被讹”事件中,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其他各地若也要制定或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妨参考借鉴上述规定,让“好人法”保护好人更加明了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