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裴强泽
身边的事儿
2005年,王某经招聘到焦作市某公司当社保专员。该公司每月将职工的社保费打入王某账户,再由王某负责缴纳。
工作之初,由于每月基本工资不高,且未能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王某每月都入不敷出。渐渐地,王某无法抵挡金钱的诱惑,将手伸向了公司打给自己的社保费。2014年至2022年,王某私自增加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并利用工作便利,将增加的社保费据为己有,用于购买汽车、房子和日常消费。
后公司员工发现自己缴纳的社保费数额有误,反映到公司。公司经核查发现,王某侵占公司社保费数额达228万余元。随后,王某退赔公司部分损失,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向山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多次与案涉公司沟通,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完善风险管控等建议,帮助公司堵漏建制。
检察官说法
企业职工要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制度,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抵制金钱诱惑,切莫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伸出“罪恶之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企业要不断完善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和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培训,从源头上避免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也应依法全面履行自身职责,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发现职工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要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