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陈彦培 魏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执法者,公平公正是执法原则,但“国法”之外,亦有“人情”,这才经常有法与情之间的碰撞与磨合。中国也有句古话叫“法不容情,法大于情”,但法与情,如何取舍,或是融合?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时,法情并用,在司法办案过程中释放了检察温情。
一次心存侥幸的醉驾
今年3月30日18时许,李某某在郏县某村朋友家饮酒后,回到冢头镇某村家中休息。当日23时30分许,睡梦中的李某某被女儿老师的电话惊醒,老师说其女儿不舒服,学校先送孩子去医院检查了。尽管酒意还未散去,但担心女儿的李某某还是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从家中出发了。3月31日0时38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路与闫庄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57mg/100ml。
一个暖心的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慎审查,发现侦查机关对血液的采集、封装、保存、送检等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李某某社会调查资料显示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在居住地村委会的口碑也不错。李某某表示,当晚是因为担心女儿才侥幸驾车出行的。
检察官考虑到鉴定结果中乙醇含量仅多于入罪标准(150mg/100ml)0.57mg/100ml,结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的动机、行驶时间等多种因素,属于情节轻微,鉴于其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7月3日,新华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建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准备组织做好听证工作。
7月2日,该院依法依规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律师等人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听证员全面了解案情、证据等情况后,一致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同时表示:“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兼顾人情,真正为民办实事,体现了司法温度”。
一场多赢的轻罪治理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实施后,该院会同区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依托区“一站式”轻罪治理中心,共同就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形成快速办理的一致意见,实现了醉驾案件诉前繁简分流和“一站式”集中办理。
7月2日,该院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7月3日,根据李某某的申请,该院向李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去函,同意其在社区进行公益服务。目前,李某某已为该村购置防汛器材若干,并与施工方签订协议为村集体修路,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准确适用法律、修复社会关系、适度惩戒教育的检察融合监督履职,真正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在醉酒驾驶案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是首要且重要的参照指标,但每位驾驶人体质各异,对于酒精的耐受程度不一,故入罪时应当兼顾考量驾驶人主观故意、驾驶原因、驾驶时间、驾驶路段、行驶距离、认罪态度、从重加重情节、危险程度,造成后果、驾驶前科等各方面因素,从而更加公正客观的作出司法评定,同时也是刑法谦抑性理念的体现,所以要审慎启动定罪量刑程序。”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弘军说,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在司法过程中,要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唯数据论这样的机械司法、僵化司法、模板化司法,统筹法理情的有效统一,努力实现司法为民的初心、司法公正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