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蔡妍)近日,长垣市法院审理某甲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某甲自某乙处花费11.6万元购得价值二三十万元的奔驰轿车一辆。购买一年零九个月后,该车辆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扣押并拖走,某甲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乙返还车款,该院最终判决不予支持。
经查明,某甲自某乙处购买车辆时,某乙就明确告知其该车辆已被抵押没办法过户。对此,某甲也心知肚明,毕竟太便宜了!
该车辆原系某丙分期付款购买,因此车辆当时已被出售车辆的北京某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某丙未按期付款,北京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可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车辆最终从某甲处被扣押并拖走。
因某甲购买时某乙明确告知其车辆是抵押车,且某甲支付的价格明显低于市价。某乙已按照约定交付车辆,交付后车辆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应由某甲承担,故某甲无法要求某乙返还车款,最终车钱两空。
本案中,某乙没有隐瞒事实,某甲也明知车辆的权利状况,购买车辆的后果应由某甲承担。二手车市场存在大量抵押车买卖现象,抵押车虽然价格低廉,但购买抵押车存在重大风险,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等问题,买受人就会面临车钱两空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