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原来的债务谁承担?
日期:07-15
□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王晴 吴玥雯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常年向某设备公司供应水泵壳铸件,双方不定期结算货款。后冯某不再向该公司供货,该公司经核算,向冯某出具收货单,确认欠冯某货款7000余元。此后,该公司更名为某机械公司。冯某多次催要货款,某机械公司分文未付,冯某无奈向郑州市上街区法院起诉。
调解结果
该案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后得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屈某,后屈某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孙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机械公司。屈某与孙某在转让股权时对原本债务作出明确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屈某承担,转让后的债务由某机械公司承担。因本案所涉债务是转让前产生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变更被告为屈某。
承办法官收到申请后,立即联系屈某,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原告出具某设备公司收货单原件、与屈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屈某表示无异议,并愿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及释法说理,双方握手言和,屈某当场向冯某支付货款7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屈某与孙某在转让股权时对原本债务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有效。冯某与屈某间的债务发生在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根据约定,应由屈某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购买人应就股权转让前后的债权、债务作出明确责任划分,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