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蔡妍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李某、王某雇用尹某从事某工程的电路安装工作。2023年1月10日,工程完工。后李某、王某和尹某结算工资,向尹某出具36852元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同时约定,如因欠条引起法律诉讼,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此后,尹某多次讨要欠款未果,就此事向一无资质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并支付服务费4000元。最终,尹某向长垣市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王某偿还欠款和利息,以及自己为本次起诉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1057元,法律咨询服务费4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王某支付尹某欠款36852元及相应利息,交通费、住宿费1057元。对于尹某提出的法律咨询服务费,法院驳回了其这项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尹某为参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属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权时已经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李某、王某承担。
至于尹某提出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经查,尹某咨询的所谓“法律服务机构”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为赚取非法利益,通过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恶意承诺、冒充律师等手段开展业务,骗取高额法律咨询服务费,并通过设计暗号、反复换账号直播等方式规避法律监管,既无法保障当事人权益,又扰乱了正常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群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正规平台选择诉讼代理人,避免因选择不当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