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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楼下招牌占用楼上外墙

日期: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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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9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任立国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的房屋与被告某销售部系上下楼,双方均从事商品销售业务。某销售部将其商铺招牌安装于楼外墙上,招牌的上沿与李某房屋窗口的下沿平齐。后李某自己需要在房屋外墙上装招牌,要求某销售部拆除商铺招牌。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起诉,要求某销售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拆除占用自己房屋外墙的招牌。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相邻,本应和睦相处,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被告某销售部的招牌占据了原告房屋专属部分所对应的外墙,影响原告安装自己的招牌,客观上对其专属房屋的物权产生了妨碍。虽然被告某销售部悬挂招牌亦是实现其物业功能的合理需求,是业主行使专有权的合理延伸,但该需求的实现应以公平为前提,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权益,故判决被告某销售部排除妨碍,将招牌下移至双方外墙中间以下的位置。

  法官提醒

  远亲不如近邻。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商铺安装招牌属于常见行为,但应当在其房屋专属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他人实现合理需求,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