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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借车醉驾发生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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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6版:交通安全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魏某饮酒后驾驶杨某所有的机动车辆,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太康县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遵循右侧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父母将魏某、车主杨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民事部分经太康县法院主持调解,多方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王某父母(保险公司保留对魏某的追偿权),魏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父母51万元。本案刑事犯罪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

  “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轻则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魏某醉酒驾驶致王某死亡,故应承担对王某父母的侵权赔偿责任。王某父母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及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保留对魏某的追偿权予法有据。因醉酒驾驶属于商业险法定免责事项,且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已就商业险部分免责事项对车辆所有人杨某尽到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商业险部分的赔偿应由侵权人魏某个人承担,且魏某还需要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追偿的偿还义务。

  因魏某长期借用杨某车辆,且魏某具有驾驶资格,魏某饮酒及事故发生时,车主杨某均不知情,故该院认为杨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