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当电诈“工具人” 获刑并被处罚金
日期:06-27
本报周口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杨晨 李亚晖)采用固定话术吸引客户加入各类交流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吸粉引流”,最终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近日,由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宣判。
2020年3月,沈甲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与上游诈骗分子联系,按照上线提供的被害人电话号码,冒充电商客服引导被害人添加微信、QQ好友,并拉至上线提前建好的各种刷单返利群,引导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理财软件,为上线实施诈骗提供引流帮助。听说有轻松赚钱的工作,沈乙也跟随沈甲学习,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经查,沈甲非法获利17万余元,沈乙非法获利1.2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沈甲、沈乙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淮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沈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