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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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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从“执转破”到“破涉执”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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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施文星 梁永昌

  一、从单向到双向:执破双向互通的现实需求

  (一)从不通到单向:执转破单向打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皆为债权的实现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执行程序是对个别债权有针对性的单一清偿,破产程序则是对所有债权的概括性集中清偿。

  (1)“多”的困境:执行端积案多,难以化解。当企业已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当事人不肯实体结案,或虽然有部分资产,但处置困难且所负债务众多,涉及复杂的分配工作,此时法院的执行程序就会陷入两难。

  (2)“少”的窘境:破产端案数不足,公平清偿不足。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相对于执行案件的快速增长,破产案数过少严重制约了其公平清偿债务功能的发挥。当前,当事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案件少之又少,对于债权人而言,雨露均沾式的公平清偿导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不高,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认为“申请破产”是极为不光彩的事,对破产程序较为抵触。

  (二)“执转破”的制约因素:“执转破”单向打通的局限性

  (1)“执转破”启动的制约因素:当事人申请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符合“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当事人申请破产的意愿不足,所以“执转破”仍然没有解决破产案件数量过少的问题。

  (2)“执转破”推进的制约因素:无法继续破产。司法实践中,在破产审查时会发现某些情况下无法继续进行破产,需要回转到执行程序。与执行程序相比,破产程序的优势在于可以使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但从目前管理人履职的情况来看,执行阶段法院的强制力能够使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更为高效。

  二、“破涉执”:从破产到执行反向打通的可行性与障碍

  破产案件中,法院指定中介机构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后续能够妥善地进行管理与处分。为履行管理人职责,破产管理人有责任对于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债权债务等有关事项有全面的了解。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在法院执行系统有执行案件的,由法院执行部门将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财产信息等一并调查清楚后,形成书面材料移交破产审判部门,极大提高企业破产审判的效率,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从破产到执行反向打通的障碍是,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拒绝或者不配合向管理人移交存货、机器设备、车辆、现金等动产。

  三、实践探索:执破双向互通机制的完善思路

  一是规范执破移送操作流程。在满足前置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一方面在执行阶段穷尽一切必要手段后,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在履行解释告知义务后,当事人均不提出申请,且案件确属执行不能。

  二是由立案、执行和破产审判部门人员共同组成“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案件预审小组”,共同预审执行部门经过筛选移送的案件,及时发现和补正移送材料等方面的不足。

  三是借助执行程序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的完善。破产审判在执行系统中开通权限后,可以进一步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内建立协调机制,专门协调解决债务人破产受理后相关财产的移交工作。

  (作者单位:武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