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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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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完善

日期: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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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5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沈子瑜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这种现象发生于网络世界,其危害却会蔓延至现实中,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网络暴力的不断演变也给法律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传统的法律和执法机制往往难以跟上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刑法中的既有罪名也不足以完全精准适当地打击网络暴力犯罪。因此,需要探讨是否采用新的问题解决路径——完善网络暴力的刑法专门规制。

  网络暴力现象的治理现状

  202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表明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严惩不贷的态度,并明确几类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定何种罪名。随后,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阐释了7个典型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理结果。总结这些典型案例可知,当前刑法对网络暴力事件的规制都是根据个案情节,对应选择刑法中已存在的罪名,如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对始作俑者进行处罚。如具体情形达不到以刑法评价的标准,仍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或民事赔偿的方式来评价。

  网络暴力刑法专门规制的困境

  然而,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也面临诸多难点。首先,在立法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根据网络暴力的危害程度、情节严重性等因素,考虑网络暴力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制定灵活的入罪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型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需要,并进一步细化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标准,明确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量刑幅度。同时,在立法时需要注意遵循“比例原则”,以在保障言论自由和维护网络安全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对合法言论的过度限制,在加强监管时避免对正常网络活动的干扰。

  其次,在实践中,网络暴力往往呈现出“聚量性”特征,单个网民的言论可能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评价标准,但成百上千的施暴言论却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这意味着无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无法对所有网络暴力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而是需要各部门依法协调运作。加之网络暴力是一个持续性的信息传播过程,二者共同作用,使责任难以被明确分割。如何追究适格的犯罪主体成了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一大难题。

  以刑法手段规制网络暴力问题

  面对网络暴力问题的严峻挑战,我国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对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在加强,这为完善网络暴力刑法规制方案提供了有力支持。深入研究前述典型案例,能够发现这类案件的另一个显著共性是:在群体性网络暴力中,只有发起者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众多不辨真相而进行转发、跟风辱骂而使事态发酵、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网民却没有为其行为付出任何代价。这不仅在个案上有失公正,且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弘扬。

  因此,我们需要跳出既有思维,在刑法中构建更加适配网络暴力特性的新罪名来对其加以规制。首先,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设置类似“网络诽谤罪”“煽动网络暴力罪”的罪名来规制网络暴力犯罪中的“始作俑者”。其次,对于网民群体,不宜因其单次转发或评论给予刑法评价,可以为网络暴力相关罪名设置“多次”这一入罪情节。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联合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精神,可以联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和用户信用机制,如果监测到某用户一定期限内多次对网络暴力犯罪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可以考虑以“网络诽谤罪”规制。

  对此,我们期望达到的效果主要有:第一,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尊严,起到预防和警示作用,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度。第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刑法规制一方面能够让加害者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遏制群体效应,使其加强自律;另一方面能够增强网络暴力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依托刑法对网络暴力问题进行专门规制是有必要的,需要依靠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来制定合适的入刑路径,但是需谨慎推进,保持刑法的谦抑、公正和适当。

  (作者系澳门城市大学2023级刑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