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周口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滕孝忠)小明(化名)在夜跑时被一只狗咬伤,为打狂犬疫苗支出了费用。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明将狗的主人小兰(化名)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
开庭时,小明和小兰各执一词。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承办法官叶培绪便针对本案的特点,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采用情景再现等多种方式,对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在释明相关法条的同时,叶培绪当庭对小兰不拴狗绳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小兰当庭赔付小明1500元,小明则对小兰表示了谅解。
法官提醒
1.一定要做文明饲养员,在享受狗狗带来的快乐时,亦要管理好狗狗,文明饲养的同时还要定期注射疫苗。
2.出门时,要给狗狗拴好“爱的绳索”,切实肩负起饲养人或者管理者的责任,否则,一旦发生宠物侵权事件,不但经济受损,还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