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结伴出游不幸溺亡,同行者被告上法庭
日期:06-17
□河南法制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胡斌
身边的事儿
小甲和小乙、小丙、小丁、小戊都是初中同学,经常在一起玩耍。暑假期间,5人相约在河边烧烤,小甲让小乙、小丙蹚水过河,小丙途中感到危险后返回,小甲和小乙继续往前走,途中,小甲和小乙相继沉入水中,后小乙从水中站起返回岸边,小甲被水冲走。小丁照顾咳水的小乙,小戊和小丙顺着河流追赶并呼救,河边一钓鱼者听到呼救后下水将小甲捞出。小戊赶忙按压小甲胸部并做人工呼吸、拨打120,120及时赶赴现场,但经抢救无效,小甲死亡。
事发后,小甲的父母将4名同伴及他们的监护人起诉至卢氏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7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其年龄特征和受教育情况,对自己在河道边下水玩耍存在溺水危险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并且小甲父母作为小甲的监护人,依法应对其尽到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和安全教育及保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小甲父母并未提供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小甲溺水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且事故发生后,小戊和小丙追赶呼救,也实施了和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救助行为。因被告小乙、小丙、小丁、小戊均系未成年人,相互之间没有保护义务,法院不能因其参与玩耍即认定具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天性好玩,且经历尚浅,冒险、试探、无畏的意识较强,对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防护能力弱。暑假即将来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担负起责任,关注每一个孩子的行踪,必须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