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定节假日理解产生分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日期:06-17
□河南法制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孙玮琛
身边的事儿
今年2月的一个周六,小刘(化名)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周口市淮阳区某路段时,与小王(化名)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同乘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负事故次要责任,小王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查明,小刘所驾驶的机动车在郑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刘就所受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主张,法定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以及连同节假日的调休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等,具体日期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事故发生时并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拒绝赔偿。
因协商未果,小刘将郑州某保险公司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住院津贴、法定假日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等合计10.52万元。
判决结果
庭审中,郑州某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每周的周六、周日。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对于本案中法定节假日概念的理解,应当以普通投保人的理解作为标准。案涉保险条款将法定节假日的范围进行了缩小性解释,并不包括正常情况下的周六、周日。显然,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法定节假日的释义的条款属于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提交的关于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单中,没有关于法定节假日的说明提示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具体含义,也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或者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和残疾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刘医疗费、住院津贴、法定假日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共计10.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争议焦点为对案涉保单中法定节假日的理解产生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的释义中,将法定节假日解释为:主要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正常情况下每周的周六、周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保协发(2017)187号文及(2020)47号文对于法定节假日的解释,同样不仅包括指定节假日,还包括正常情况下的每周的周六、周日。
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将周六、周日定为非法定假日,显然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或说明,故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