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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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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惩罚

日期: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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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9版:法治关注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近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康某、白某夫妻二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6年间非法吸收资金3000余万元,分别被判处11年、3年有期徒刑,并处22万元、5万元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2年,康某、白某夫妻二人在睢县平岗镇从事电动自行车买卖期间,以增加流动资金为借口,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借据及向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作担保的方式,先后向周边乡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所吸收的款项被用于采购电动自行车、购买房屋以及支付集资参与人的高额利息等。至案发,康某、白某共向集资参与人兑付本金470余万元,支付利息240余万元,仍有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和利息得不到兑付。

  为了获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康某先后伪造不动产权证书13份,在吸收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时作抵押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白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康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与他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法院根据康某、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二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和常见犯罪量刑情节指导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祁飞 袁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