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李雅 王贝贝
身边的事儿
3月5日,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民警带领辅警,依法在襄城县曙光路与虹桥路丁字路口执行酒驾醉驾查处行动。22时许,姚某酒后驾车沿虹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曙光路路口时,因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便开始倒车,待三名执法人员上前拦截要求停车检查时,姚某向左前方加速行驶逃跑,致使一名辅警受伤(未达到轻微伤)。
案发第二天,姚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并积极赔偿受伤辅警经济损失。襄城县公安局以姚某涉嫌袭警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襄城县检察院以姚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姚某以驾驶机动车撞倒辅警的方式逃避酒驾检查,其行为涉嫌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如涉嫌袭警罪,是否适用升格法定刑。
日前,襄城县法院以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同时涉嫌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首先,辅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不具备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但其在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管下开展辅助性、配合性工作,其行为依附于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此时其与人民警察构成“执法共同体”。因此,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其次,在整个过程中,姚某并非意图通过驾驶机动车以撞击的方式袭警,只是为逃避检查冲卡逃离,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姚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袭警罪,亦不存在升格法定刑。
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更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