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身边的事儿
今年4月,李某经过一条小路时,被路旁突然冲出的3只狗围攻。受到惊吓的李某在躲避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因为就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3名犬只饲养人诉至罗山县法院。
调解结果
经法院调解,3名被告自愿共同赔偿李某相应损失3000元。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相关规定中属无过错责任,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如抓咬等行为)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之一。特定条件下,犬只靠近他人吼叫、跳跃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进而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