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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考在即,这是事关学生前途命运、家庭切身利益,牵动千家万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大事。为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日前,最高法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并提出法院在审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把握的3个方面。
审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应把握3个方面
突出重点 宽严相济
最高法在发布案例时指出,对具有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等组织作弊,多次组织作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特别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窃题的“内鬼”、多次组织作弊的累犯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往往一案查处多人,法院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的,要做到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发挥好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案例简介
监考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获刑4年
在陈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中,被告人陈某身为学校老师、监考人员,事先与他人谋划作弊方案,在全国高考中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场外人员,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最终,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全链条依法惩治
近年来,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而有的作弊考生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最高法指出,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均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案例简介
对组织作弊的被告人宣告职业禁止
在周某光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案中,被告人周某光作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某考点负责人,在考前通过关闭保密室监控、手机拍照的方式将二建考试试题盗出,出售给他人。随后,他人又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售。
最终,周某光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5年,其他被告人均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法院还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积极促进源头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一些地方的法院通过个案或类案审理发现考试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等突出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等发送司法建议,促进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强化作弊违规惩戒。
许多地方通过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宣传等以案说法,加强法治教育,既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和试图作弊的考生,也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案例简介
发出司法建议 减少替考可能性
在李某、张某洁、陆某强等人共谋组织考试作弊案中,被告人张某洁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替考团伙,陆某强等人成为替考“枪手”,代替他人参加公务员考试,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5年至5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同时,法院还向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提高考务人员的辨别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考场管理水平和人脸识别技术,减少替考可能性。
法官提醒
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到诚信应试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要求,应通过个人努力实现人生梦想,作弊行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留下人生污点得不偿失。
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但误入歧途无法挽回,要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迎接好人生的每一场考试,切莫误入歧途,害了自己的一生。
新闻背景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为依法有效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