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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买了两套房的案外人,能排除执行吗?

日期: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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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李某与夏邑县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两套房屋,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因湖北某建设公司与夏邑县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夏邑县法院于2021年裁定查封了李某购买的两套案涉商品房。

  李某提出执行异议,夏邑县法院裁定中止对两套房屋的执行。湖北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查封,夏邑县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湖北某建设公司遂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一家五口人名下均无住房产权登记,李某长女已年满21岁。李某根据其一家五口人的居住生活需要,购买两套住房,可以认定是为了解决家庭现实的居住、生活需求,所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属于商品房消费者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故湖北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一些案外人购买其他房屋用于改善居住条件,仍属于满足生存权范畴的,原则上应予支持。是否仍属于生存权范畴,房屋套数并非绝对标准,应当结合家庭成员数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综合判断。一方面要注重交易安全,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保护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另一方面要防范虚假诉讼,惩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陈辰 桑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