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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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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低保“篱笆墙” 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日期: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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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2版:平安新乡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刘楠 孙芳

  儿子名下有公司,本人又有拆迁款,区社会事务局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法院却判决恢复。近日,新乡市检察院针对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依法抗诉,成功促使法院再审撤销原判。

  被停发后又恢复的低保金

  赵某是村里的一名低保户。2021年5月初,他所在区社会事务局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审计材料,指赵某长子系两个公司股东,具有赡养能力。5月13日,该局作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通知赵某要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他们都没有来实地调查下,就直接取消了我的低保,我不服。”接到通知的赵某不服,于8月13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区社会事务局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于2021年11月3日判决撤销区社会事务局作出的停发低保待遇决定,恢复赵某之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判决生效后,该局恢复了赵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分析研判找到问题症结

  2023年5月,新乡市某区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该案件线索。检察官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发现,赵某长子是两个公司的股东,2018年至2021年期间,因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安置房屋3套;赵某与其次子获得拆迁补偿款17万余元、安置房屋3套。

  国家低保资金是为了给困难群众生活“托底”,当发放对象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经济不再困难甚至高于一般群众时,显然不应再继续享受这项政策。

  经研讨,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恢复赵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事实根据,生效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于是,果断提请新乡市检察院进行抗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时,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认真分析研判后,新乡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张世光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仅仅违反法定程序、应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边界,尊重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优先判断及处理的权力。本案中,区社会事务局在未重新进行先期裁量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恢复赵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违反法律规定。

  检察监督助力扎紧低保“篱笆墙”

  2023年10月16日,新乡市检察院依法抗诉,之后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其间,经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赵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2月13日,法院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准许赵某撤回起诉,赵某主动退回了违规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金是困难群众的“保命钱”,扎紧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监督“篱笆”是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案件虽已办结,但检察机关结合该案所做的工作仍在继续。2023年12月15日,新乡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跑冒滴漏”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查漏补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者待遇动态管理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切实整改,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跟踪核查。截至今年3月底,相关镇政府已排查出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低保对象9户15人,追回违规领取的低保金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