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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制度创新 推进环境保护行刑双向衔接

日期: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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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1版:天平专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阅读提示

  六五环境日来临之际,为了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5月29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污染案发地巡回审判曹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

  备受关注的是,该案办理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探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取得良好效果,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同时,办案机关探索尝试在个案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制度创新,各方会签了全国首个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刑事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双向衔接协作协议。

  案情速览

  污染环境被判刑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2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秦某某等8人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村开设“黑作坊”加工粗酚,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将废水偷排至城市污水管网,严重污染环境。“黑作坊”被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封后,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又在灵宝市阳平镇某村开设加工粗酚“黑作坊”,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入某矿库,后因排水管道烫坏废水无法排放,曹某某等人便将罐体就地掩埋,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曹某某等8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事实、罪名成立,认定的量刑情节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当庭判决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到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秦某某等7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据了解,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履行赔偿权利人职责,对8名被告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办案机关和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密切配合,经磋商,与秦某某等7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前述7名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84.7648万元,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利用该资金对被污染环境进行了修复。

  典型意义

  发挥行刑衔接协作优势,促进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全面担责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是我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结合具体司法审判实践,各地“化工小作坊”式污染环境案多发,此类犯罪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办案机关和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密切配合,发挥行刑衔接协作优势,促进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全面担责,在诉讼过程中促使7名被告人和生态环境局达成磋商协议,由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到案发地进行巡回审判,对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目前被损害生态环境已经基本修复,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闻1+1

  会签协议 把调研成果转化成制度创新和治理效能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我省“小作坊”类污染环境案多发,存在着如何让被告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突出问题,经过专题研究,认为可以对刑事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改造,将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融入刑事诉讼,全面落实环境资源犯罪被告人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并形成调研文章《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构建路径》。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继续做好调查研究“后半篇文章”,围绕刑事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等问题,指导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尝试在个案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创新制度完善。

  当日,巡回审判结束后,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导下,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主题座谈会,与会嘉宾围绕环境资源案件中如何全面落实被告人刑事、行政、民事不同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座谈会上,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与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三门峡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签署河南省内黄河流域三门峡段《关于加强刑事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双向衔接的实施意见》,把调研成果在司法实践中转化运用。实施意见的签署有助于构建我省黄河流域三门峡段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发力、立体化保护新格局,将对我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双向协作发挥示范和标杆作用。

  据了解,《关于加强刑事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双向衔接的实施意见》是全国首个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针对刑事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双向衔接的协作协议。

  各方声音

  可借鉴推广 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与会嘉宾分别从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全面承担问题进行了讨论,充分肯定了会签双向衔接协作协议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纷纷表示该做法形成了可以借鉴推广的创新司法协作机制成果,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推动美丽河南建设。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宗敏:

  在集中管辖工作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个案审理及时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运用刑事、行政双向衔接机制,力争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为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樊桓锐: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加强指导,密切关注、跟进研究这种新型司法、行政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坚持能动司法,鼓励创新探索,促进形成可借鉴推广的创新司法协作机制成果,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完善。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江华:

  郑铁两级法院作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紧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会签双向协作协议,形成了制度化创新成果,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值得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和应用。

  全国人大代表宁建华:

  各方签署的双向衔接协议,具有前瞻性、开创性,希望能够总结出在黄河全流域甚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打造环境资源保护河南品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