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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民法典如何“典”亮我们的生活?

日期: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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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王玥 通讯员 陈泓宇

  案例⑦

  明确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界限

  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 

  公正 法治

  基本案情

  医院发生意外事件,急救援

  刘某、张某之子刘某立患胃病多年,多次寻医就诊未愈。2020年7月,刘某立在某医院就诊期间,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其站于医院某楼层外侧廊檐后,似有轻生意图,立即组织人员劝导、安抚,并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然而,经反复劝说无效,刘某立坠楼。医院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最终,刘某立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案涉楼房于2000年7月验收合格,窗户加装有限位器。刘某、张某以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7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医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刘某立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符合医院正常诊疗程序,也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认知,医院不存在诊疗过错行为。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刘某立有轻生意图后,反复劝解并答应了其所有条件,但刘某立仍坠楼而亡,其死亡系其自身意志行为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事发后,医院及时组织救援工作,已尽到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医院作为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本案中,让并未存在过错的公共医疗服务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违公平,亦会对构建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产生不良影响。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张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不应将“有损失即赔偿”作为约定俗成的社会准则

  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管理控制和风险防控能力相适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以符合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和社会公众对风险可预见、可防控的合理期待。当行为人主观追求死亡且在任何场所都极有可能发生伤亡的情形下,不应将“有损失即赔偿”“谁受伤谁有理”作为约定俗成的社会准则而加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旗帜鲜明地认定医疗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保障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