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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拒交物业费被起诉 法院怎么判?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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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胡玉琪

  身边的事儿

  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鹤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明确多层住宅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元,电梯住宅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25元,自二楼始每层每月每平方米递增0.05元。

  被告薛某军系该小区三楼住户,房屋建筑面积132平方米。薛某军(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收取一次,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物业管理费。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年物业费数额1%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后因被告对物业服务不满而拖欠物业费,原告甲公司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起诉。该公司出示的计算清单显示,自2013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薛某军所欠物业费金额为9636元,违约金金额为8173.44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鹤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薛某军与原告甲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及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薛某军系该小区住户,未交纳2013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9636元,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

  关于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薛某军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一方,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应当虚心听取并及时改进,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虽然原、被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过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但为缓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共建和谐家园,对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如果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无法正常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或不得不降低服务标准,最终影响业主的居住体验和生活质量,导致双方利益受损。

  现实中,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有意见,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拖欠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