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王玥 通讯员 陈泓宇
案例③
惩戒不赡养老人的行为
鼓励尊老爱亲、互相扶助
关键词
文明家风
基本案情
以法治保障“老有所养”
程某、程某平系同胞姐妹,父母离异后,二人一直随父亲程某军生活。2020年9月,程某军发生脑卒中。程某当时在老家居住,但以女儿需返京上学为由离开;程某平未归家探望。此后,程某、程某平未对程某军尽到赡养之责,且将老家亲属的电话、微信拉黑。因无法与程某、程某平取得联系,程某军的兄弟姐妹们便共同出钱为其治病,照顾其生活起居。
2021年,程某军再发脑卒中,病情严重。程某军的兄弟姐妹们口头商定,由四弟程某富负责程某军的生养死葬事宜,程某军去世后的遗产归程某富所有。随后,程某富雇车将程某军从老家接到自己常住城市进行照料,负责程某富的一切医疗费用与日常开销。
2022年,程某军去世,程某富将其安葬。程某、程某平则未参加程某军的葬礼。程某军去世后,其亲属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程某军生前一切费用由程某富承担,死后财产由程某富所有”。
2023年,程某、程某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程某军生前居住的房屋等财产。
裁判结果
认定口头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程某和程某平具有赡养能力和条件,却对年老患病的父亲弃之不顾,构成对其父亲的遗弃,应当认定丧失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在程某军丧失自理能力且无法联系到程某、程某平的情况下,程某军的兄弟姐妹约定由程某富负责程某军的生养死葬事宜,并在程某军去世后取得其财产,该行为实质上是程某富的其他兄弟姐妹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程某军与程某富达成了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符合家庭互助、老有所养的法律精神,依法应当认定有效。程某富履行了对程某军生养死葬的义务,能够根据协议约定取得程某军的遗产,故法院对程某、程某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培育养老、孝老、敬老的浓厚氛围
养老、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需要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和谐、文明家风,在全社会培育养老、孝老、敬老的浓厚氛围。
程某富在程某军患病时,对其悉心照顾、养老送终,体现了尊老爱亲、互相扶助的家庭美德。本案判决驳回程某、程某平的诉讼请求,彰显了对不赡养老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司法惩戒,符合法理人情;支持程某富根据协议约定取得程某军的遗产,彰显了对兄弟姐妹之间互相扶助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案例④
惩戒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对婚姻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保护
关键词
婚姻平等
基本案情
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马某和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长女,2012年生育双胞胎女儿。马某长期在家照顾3个女儿,王某在外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2022年,马某获知王某与庞某存在不正当婚外关系,王某先后两次写保证书、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保证不再出轨,如有违反,其名下车、房及存款归马某所有等内容。2023年,马某以王某承诺后,仍与庞某长期保持联系,经亲友劝说不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小轿车一辆归其所有,存款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长女由王某抚养,双胞胎女儿归其抚养,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费10万元及损害赔偿抚慰金5万元等。
裁判结果
判决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马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双方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故予以准许。
因3个孩子均已满8周岁,结合马某、王某和3个孩子的意见,确定双胞胎女儿由马某抚养,长女由王某抚养。考虑到马某无固定收入,经济能力较差,王某收入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确定王某支付双胞胎女儿抚养费每人每月900元。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故对马某主张按约定取得房产和车辆的所有权,不予支持。
由于王某婚内出轨,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酌情照顾马某一方,酌定案涉房屋归马某所有,案涉车辆归王某所有;马某支付王某共同财产应分价款2.7万元。马某婚后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对家庭贡献较大,而王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马某的身心健康,酌定王某给付马某经济补偿3万元,过错损害赔偿3万元。双方相互支付款项相抵后,一审判决王某再支付马某3.3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同意王某少支付1.3万元。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间平等和睦、相互忠诚,是婚姻家庭健康稳定的基石。通过司法裁判,使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受到惩罚,婚姻无过错方得到救济和补偿,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基于王某婚内出轨,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马某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对家庭贡献较大,确认王某向马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对马某进行倾斜性保护,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