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赵世魁
身边的事儿
男子张某某曾因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21年11月,同村村民谭某某、邓某某找到尚在缓刑考验期的张某某,称想跟其学习在网上诈骗的方法。张某某心存顾虑,但谭某某说:“只是让你教教我们,又不是你去诈骗,出事了跟你也没关系。”
碍于同村关系,再加上心存侥幸,张某某开始指导谭某某等人在网上购买QQ号码,冒充游戏玩家,以免费赠送“和平精英”游戏皮肤为诱饵,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公安机关查明,谭某某、邓某某等人使用该方法作案5起,涉案金额3万余元。
判决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且被传授人谭某某、邓某某等人实施诈骗作案多起,邓某某被传授诈骗方法时未满18周岁,张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最终,建安区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5年零3个月,并撤销之前的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检察官说法
传授犯罪方法,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以语言、文字、图像、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论行为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也无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使用了该犯罪方法、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此,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自己没有实际实施犯罪行为就没事,须知向他人口头传授犯罪方法也是犯罪,并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