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李冬冬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审判质效,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月15日,西峡县法院召开关于金融纠纷案件工作座谈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峡支局及10余家金融机构参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红出席会议。
会议发布了金融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就西峡县法院2021年以来金融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就防范金融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还就白皮书中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
2021年至2023年,西峡县法院共受理涉金融各类纠纷案件1242件,占该院民事结案数的6.89%,具体案由分布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涉房贷追偿权、担保纠纷。
下一步,西峡县法院将不断加强金融司法保障,持续提升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2月28日,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30万元,期限6个月,杨某等6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这笔借款到期后,该公司不能及时偿还本息,就又借了130万元,款项到账后偿还了上一笔借款。这一次,除了杨某等6人继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外,还有另一人李某也成了担保人。后该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就将该公司及杨某等6人、李某一起诉至西峡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等6人系旧贷的担保人,自愿为新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因为李某不是旧贷的担保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允许借款人“借新还旧”的情况很常见,保证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主合同债权消灭则担保责任消灭。对“以新还旧”担保责任的认定,民法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规则,是考虑到该情形发生的背景,以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公。贷款用于借新还旧,“旧债”就此消灭,“旧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此消灭。“借新还旧”对于债权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债权人应当慎重选择与债务人达成借新还旧的协议,防止主债权脱保。
案例二
这笔借款,名义借款人到底该不该偿还?
李某因需资金,和朱某协商以朱某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由其使用,朱某同意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另两人提供担保。因这笔借款本息到期未还,银行将朱某和两名担保人诉至西峡县法院。在庭审中,朱某要求银行向李某主张权利。银行则称,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朱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并明确选择朱某偿还涉案借款。朱某在本案中要求向李某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因该笔借款实际用款人系第三人李某,为了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第三人李某应对朱某承担还款责任,遂作出相应判决。
典型意义
面对借款合同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根据双方举证判断出借人对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如出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用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的合同责任。如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在该案中,原告不知道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向名义借款人释明可在诉讼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同类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