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龚楠楠 秦玉川
沈玲(化名)为确山县某村村民,早些年嫁入外地生活。2016年,她离婚了,带着孩子返回确山县老家生活。这段时间,她的户口一直都在娘家村里。
2021年,沈玲所在的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以“本村已经出嫁的女性,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为由,拒绝分配补偿款。
沈玲想不通,自己和孩子的户口一直在村里,为什么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近几年村里开会或选举,我都一次不落地参加。发放惠农补贴,也从来没有撇开我们家。”她说。
沈玲多次要求享受其在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权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和后续的再审申请。之后,她来到确山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该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立即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村民。经查,沈玲及其孩子,与其父母的户口一起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沈玲与其父母在该村均有承包土地,其户口也的确未曾迁出。
“虽曾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离婚后返回户籍地居住生活,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检察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向村干部普法,后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建议发出后,确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发表意见。法院最终采纳检察建议,予以再审改判,认定沈玲及其孩子享有该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
“虽然分到的补偿款不多,可对于我们来说,意义不一般!”沈玲拿到征地补偿款后,第一时间向检察官表示了感谢。
案虽结,事未了。检察官在案件办结后深入各村走访,在提出尊重村民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宣传。
在检察官的努力下,乡镇工作人员、村干部及村民积极配合,促成了“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