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宋帆 陈文方
身边的事儿
2023年4月,被害人马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了被告人张某,并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之后,张某还向马某推荐了“好友李某”的微信号,称“好友李某”从事信贷方面的工作,可以帮马某周转资金。其实,“好友李某”的微信号也是张某的。后来,马某通过“李某”的微信号,谎称用信用卡专享消费额度可以吃利息并免费获得一部新手机,并编造自己出车祸需要钱做手术等理由多次骗取马某钱款共计9万多元。
审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家属代其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以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司法机关发现张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故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连同先前因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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