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姜燕
身边的事儿
2016年,张某和妻子陈某因购车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后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向董某借款共计14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此外,张某还曾于2017年向董某借款1万元。后张某偿还董某2.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多次追要未果。董某诉至唐河县法院,请求张某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妻子陈某对此借款负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其妻子陈某作为借款人配偶,在承诺书上签字,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0年贷款到期后,张某向董某借款14万元,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资金流向看,该14万元直接被银行扣划,用于偿还20万贷款。被告张某、陈某虽在2023年2月14日登记离婚,但该14万元借款用于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故张某、陈某应共同归还。2017年,被告张某向原告董某借款1万元,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两名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张某为其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陈某也未追认,该笔借款系张某个人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陈某共同偿还原告董某14万元借款剩余未偿的本金及利息;张某个人偿还董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