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许昌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赵晓艳 昌子芮)张某认为自己熟悉一些电路知识,通过非法改装线路,绕过电表用电,被供电公司发现。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供电公司多次排查测试,发现了张某家长期用电异常的现象,遂报警。经供电公司计算,张某长期窃电的应缴电费及违约金共计2.9万余元,并进行追补。
许昌市建安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用户未经许可擅自接线用电可能造成触电事故,电力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窃电属于盗窃行为,偷电数额若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标准,即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