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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交通事故导致车载危险品泄漏

日期: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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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2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梁振军 孟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1日,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罗山县某路段时,与某货运公司员工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朱某所驾车所载货物二氯五氯甲基吡啶溶液泄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山县政府授权罗山县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主体,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污染进行处理,产生了相应处置费用。罗山县某街道办事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朱某、某货运公司、为案涉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致车载危险品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虽然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朱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但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因朱某系某货运公司员工,其驾驶案涉车辆系履职行为,故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某货运公司承担。朱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万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人责任保险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除污费20万元,某保险公司应在各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最终,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某货运公司分别向罗山县某街道办事处赔偿120万余元、322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某货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条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即便侵权人无过错,被侵权人亦可请求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充分保障消除环境污染所需的费用。

  目前,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已全面覆盖刑事、行政和民事的各个领域,行为人污染环境,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使侵权人主观没有过错,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无论公司还是个人,都应牢记,生态环境“红线”不可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