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创造未来,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七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其中第四项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第五项是“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七项是“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提供维权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若劳动者认为自身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完全可以向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检举或控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