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赵艺萌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以5.4万元的价格购买韩某收购的某村村民位于该村黄河东河滩的杨树。同年10月,马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雇人砍伐其购买的杨树658株,立木材积70.4665立方米。后马某将木材运到外省加工出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采取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除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以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均需要向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这是因为林木不仅具有财产属性,更具有生态功能,关系到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采伐的,属于滥伐林木行为,数额较大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审判实践中,自行采伐、买卖林木的情况并不鲜见,广大林木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做好育林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