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王玥 通讯员 梁伟伟
“以后签订合同一定要小心谨慎,多注意细节,不要还没看清楚内容就急匆匆地签字。”法官办案时对借款人说。
“从我院受理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看,该类保险业务存在较高的涉诉风险。”梳理类案后,法官说。
“法官请放心,我们对司法建议的内容非常重视,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工作举措。”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保险公司负责人说。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妥善处理保证保险合同业务的司法建议书后,保险公司积极整改并于近日发来回函。
近年来,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资金融通的方式,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针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攀升的情况,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深究矛盾源头,以司法建议等方式敦促相关单位开展整治,预防类案发生,形成了独特的诉源治理之道。
A 一份保证保险引发纠纷
“唉,本来想着小额信用贷能解一下燃眉之急,没想到是雪上加霜。”听着当事人徐某唉声叹气,法官杨警的心不自主地揪了起来。
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2万元,期限为36个月。为保证按时还款,徐某又作为投保人,以某银行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保险金额为57908.97元,保费为31273.56元。后徐某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保险公司代偿后向徐某催收无果,遂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单、贷款合同以及投保单均系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支持保险公司请求徐某支付代偿款及未付保费。由于徐某承担的利息、违约金等融资成本超出了法律保护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最高利率标准,故依法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该案宣判后,杨警的心还是放不下。杨警通过检索发现,该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在少数,类似案件普遍存在保险费率畸高导致借款综合成本过高、案件调解难度大、诉讼目的难以达到等问题。杨警继续检索发现,在基本案情、诉讼请求、理由及证据基本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违约金标准的不统一会严重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该院法官明白,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减少违约行为发生。
B 一次类案调查发现问题
“当时银行拿了很多材料让我签字,我也不知道自己单独签订了一个保险合同,并不清楚每月还款数额的构成,不是我不想还钱,是利息实在太高了……”宋某向执行法官诉说自己的难处。
在另一起保证保险合同案中,宋某借款7.9万元,保险金额87977.09元,保险费高达47512.44元,并约定了日万分之六的滞纳金。该案判决生效后,因宋某未履行判决,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投保保证保险获得银行贷款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往往缺乏保险知识和合同磋商能力,因此无法主动履行那些反映其真实意思的合同。这种情况容易引发诉讼,即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难以援引“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等法律规定行使抗辩权。一些被告因为无力承担高额保险费用,选择逃避诉讼和执行判决,这不仅增加了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难度,也使得原告的诉讼目的难以实现。
贷款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高额保费的保险合同,这是否加重了贷款人的负担?为银行购买保险,还承担保险公司代偿后的高额滞纳金,这种做法是否有涉乘人之危之嫌?带着这些疑问,该院迅速成立工作小组,对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工作小组成员深入分析大量案例,倾听各方当事人的声音,逐一梳理合同细节,发现保证保险合同案件具有投保人资质差、融资难,贷款机构成本低、获益高,保险机构风险高、坏账多,涉及诉讼缺席多、执行难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C 一份整改回函“回声响亮”
为了预防和化解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营造健康、公平、透明的金融发展环境,金水区法院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妥善处理保证保险合同业务的司法建议书,建议降低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费率,规范业务发展模式,杜绝违规操作;履行保险人法定义务,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共同推进保证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保险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表示,将着力研究处理保证保险突出问题,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成立公司自追偿团队,针对逾期、理赔客户进行自主追偿,对可联客户加大调解力度,将风险在公司内部化解;增加公司合作的委外机构进行委托追偿,努力减少诉讼案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改后,该公司向法院发来了回函。一份司法建议,一份回函,一来一往间,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
金水区法院审委会专委张春尧表示,该院将继续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总结提炼类案背后的原因,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推进“方子见效”“药到病除”,使司法裁判与诉源治理有机衔接,不断把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