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涉企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日期:05-08
□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王某是荥阳市某大型农业合作社负责人,从事蜜蜂养殖和蜂蜜销售活动20余年,与省内外230余户蜂农成立合作社。2023年2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荥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后在荥阳市司法局王村司法所辖区接受社区矫正。
同年12月,荥阳市检察院发现,王某未经审批,擅自到与居住地相邻的郑州市上街区活动,具有脱管情形,立刻调查核实。走访中,王某反映,自己是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感觉请假程序复杂,怕难获批,不得已才私自外出。合作社业务范围广,经常需要外出洽谈工作。王某后悔当初违法,同时请求检察机关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荥阳市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必要性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在开展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向荥阳市司法局建议,批准王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并制订个性化监管方案,建议社区矫正小组可适当增加生物验证和位置查询次数等,保证监管监督效果。
2024年2月,荥阳市司法局依法批准王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两个月来,该院通过查询王某的行动轨迹和其学习报到、思想汇报情况,查阅社区矫正监管日志,开展视频连线抽查等方式,实现对王某外出活动的全程、同步监督。检察官在回访中发现,王某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期间自觉接受监管,未出现违规违纪等风险。其间,他与行业其他经营者加强业务交流,企业经营状况稳步向好,车间厂房进行了升级改造,生产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护企”工作,该院根据该案办理情况,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筛查,对确需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优化审批和监管方式,并与市司法局建立协作机制,规范同类情况审批监管。此外,该院积极帮助涉企矫正对象解决请假难题,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规范刑罚执行与发展民营经济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