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情节严重被判刑
日期:05-07
□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李璐 兰青
身边的事儿
2011年,许昌市建安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辛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赵某借款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赵某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向辛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某与崔某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辛某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因该行为属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将崔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中,赵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辛某、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辛某、崔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16年,法院向辛某户籍地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辛某、崔某的拆迁补偿款予以扣留。后辛某委托其女儿领取了一家的拆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辛某的女儿在领取上述款项后取现交给辛某,辛某向其他10余个债权人偿还了债务,未向赵某偿还债务。
判决结果
近日,许昌市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于不顾,藐视司法权威,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对辛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否则不仅会被限制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侵害国家司法权威性、严肃性,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侵害了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人合法权益。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即具有了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义务,而未偿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