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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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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堵住违规保健品销路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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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5版:法案传真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裴晓霞 王竞茂

  “近期,我们对辖区保健食品销售情况进行了突击回访,受抽查的商家全部资质齐全,商品质量合格,感谢你们为辖区群众的健康安全又增添了一份保障。”近日,辉县市检察院检察官收到一个来自公安机关的感谢电话。公安、检察因何联动?这还得从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说起。

  “灵丹妙药”含有违禁成分

  “治标又治本,无副作用,让身体永续年轻状态……”在被告人文某的鼓吹下,其经营的计生药店内的保健产品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在市场上颇受欢迎。果真有如此“灵丹妙药”?

  2022年2月,辉县市公安机关在对辖区内临街店铺排查时,发现文某的计生药店内有正在销售的保健药品,疑似有毒、有害食品,同时在姬某所经营的店内也发现有类似产品。

  随后,公安机关取样送往检测机构,做成分和定量的检验,结果呈那非类阳性,涉案产品中含有禁用的药物成分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食品。西地那非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消费者若擅自服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非但不能起到保健的作用,反而可能产生健康问题,甚至危及生命。2023年3月,公安机关先后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文某案、姬某案分别移送辉县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文某、姬某分别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各自经营的计生药店内销售无正规进货手续的保健产品。截至案发,文某销售金额2175元,违法所得500元;姬某销售金额13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文某、姬某在明知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销售,且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然而两起案件并无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又该如何处理呢?

  检察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参考典型案例,认为被告人文某、姬某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2023年3月,辉县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文某、姬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震慑违法行为 维护公共利益

  2023年5月,在辉县市法院案件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文某、姬某构成刑事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予以指控,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6月,辉县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文某、姬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判处4500元、2600元不等罚金;认定文某、姬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某、姬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0元、10000元;同时,禁止文某、姬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已扣押的涉案食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