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孙燕丽
身边的事儿
2022年5月31日正值禁渔期,被告人马某同王某(另案处理)在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使用逆变器、电瓶、电杆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且马某为主犯。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法院判决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罚金2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
法官提醒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禁用的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方法,对于在禁捕区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的,一般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发生在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该公园以自然山水为主体,生态环境良好,水生动植物丰富,是候鸟的天堂,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多种野生动物在此栖息越冬。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性质恶劣,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应受到刑事处罚。